摘要:域外立法普遍建立“协商性口供排除规则”,否定被追诉人在刑事协商反悔后原口供的证据能力,以提升协商成功率,保障被追诉人信赖利益等,但因实施成本较高,一定程度上已经被实践所架空。在我国,追求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义务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内在动力不足等司法土壤决定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难以确立“协商性口供排除规则”,但这也造成了弱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积极性、动摇司法权威等负面后果。为此,可以考虑引入量刑补偿、行政制裁、告知后果等配套治理方式,并排除用不当量刑激励引诱、欺骗而取得的口供及其衍生证据,以消弹缺乏“协商性口供排除规则”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口供 证据能力 协商性口供排除规则 实体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