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认罪认罚从宽成果得以实现的核心基础在于审判机关确认性质的司法裁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可谓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运行的黄金条款,并直接塑造了“谦抑型”的司法裁判权样态。以第201条相关条款为中心进行解读,可以明确的是,谦抑型司法裁判源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刑事诉讼模式革新与效率价值的导向,这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变革对裁判权形态的影响。此外,第 201 条中不仅蕴含了司法裁判谦抑性的多层样态,同时也暗含了“谦抑型裁判权”适用的基本限度。在揭示与阐述司法裁判谦抑性的基础上,可以发现,随着“谦抑型裁判权”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庭审图景无论是在庭审结构抑或程序上都产生了明显渐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司法裁判权 谦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