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讨论监委会对监察对象的监察成本问题。通过对《监察法》在实践中遭遇到“全覆盖”成本的问题切入,分析得出如按法理分析在监察对象范围确立后需要付出巨大的监察成本,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进行有效归类。从“有效监察”和社会总成本的角度,衡量监察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同时根据腐败带来的损失和腐败发生的概率,初步探索出监察边际成本的计算公式。进一步,按监察对象的类型,把监察主体分为同体和异体监督,把监察过程分为事前、事中、事后,并依据监督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区分监察对象所负的三种不同责任原则,以此设计出不同的监察规则适配于不同的监察对象,以求发挥监察权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从而提高社会总收益,为未来精准监察提供判断依据。
关键词:监察对象 有效监察 监察边际成本 社会总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