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前者以买卖不破租赁为典范,后者以预告登记为代表。债权物权化本负有缓解物权与债权效力范围、效力强度之差异悬殊的使命,却在未完成这一使命的情况下,该所属两类现象分别触及了另外两大法律问题: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之正当性与必要性证成,以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误读之破解。这三大问题,围绕着合同的法律性格这一中心话题。合同作为当事人开展法律交往、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具有法律渊源的性格。于特定情形,合同体现出法律状态的性格,以保法律交往不为外人所扰。在公示对抗主义下,法律还将授予合同以资源配置的性格。对债权物权化所涉三大法律问题的检讨,以对合同的法律性格之检视为必要。
关键词:债权物权化 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法律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