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行国际法对民航客机使用武器的规制框架建立于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分条,对该分条的解释关涉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有序运行。约文自身的模糊性和实践中国家间的不同理解致使第3分条的适用与解释存在争议。通过分析第3分条中“避免”的含义、第3分条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的关系、第3分条的适用例外及其调整的航空器范畴,指出第3分条的例外情况只包括国家行使“自卫权”,在其他情形国家不得对外国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同时第3分条是《宪章》第2条在国际民用航空领域的细化,其只调整外国民用航空器,而不包括本国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完善现有的规制框架宜通过修正第 3分条或者制定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方式。
关键词:《芝加哥公约》 民用航空器 使用武器 禁止使用武力 条约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