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障措施的定性问题长期被WTO体系忽略,而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上的空白使得不少国家在判定保障措施时出现误解甚至滥用。尤其美国根据“232条款”以保护国家安全为名实施保障措施,极大地冲击WTO多边贸易体制。因此厘清保障措施的定性标准越来越具有时代意义。在最新的印尼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指明保障措施有主客观两个定性特征,而频繁被论证的实施条件与定性无关。在如何判定两定性特征的问题上,上诉机构根据DSU第11条提出应坚持客观标准,分析争议措施的“设计与结构”,并提出一套较为具体可行的分析方法。该审理标准对中国诉美国特定钢铝措施案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不仅为其提供了科学的论证标准和方法,还有利于以客观标准揭示美国保护国内产业的真实意图,进而使232钢铝税受保障措施条款的规制,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关键词:WTO保障措施定性 印尼上诉案 “232条款” 中国诉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