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我国确立缺席审判程序。针对这一特别程序,目前的研究多围绕具体制度设计展开,较少以基础理论为研究对象;同时,缺席审判的构造因被告人不出庭存有天生缺陷,为填补缺陷而设定的权利救济和保障制度更使得该特别程序在控辩审三方之横向构造上呈现出与普通程序不同的特点。在控辩关系层面,虽设置强制辩护制度缓和失衡加剧的控辩矛盾,但总体上仍体现为控方主导;在控审关系层面,因起诉便宜主义和送达告知制度的确立,控诉职能在提起公诉的层面有所扩张,在启动庭审的层面受到审判方的制约;在辩审关系层面,天生缺陷妨害审判方发现真相,同时为补强辩方弱势地位而设立的异议权制度冲击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进而使得审判方的权威性地位受有限制。未来我国缺席审判程序应进一步在补足天生缺陷和稳定三方关系之间寻求平衡点;在着力落实辩方权利保护的同时,推动控、辩、审全面平衡发展。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 诉讼构造 辩护权利 控诉职能 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