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存留养亲”被认为是传统法中具备伦理性特质的制度。一方面,从制度的纵向演变来看,制度初创与定型时期受到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从正面角度规范留养的条件;而制度后期则在明清集权化的趋势下,以反面角度强化了对留养认定的限制。另一方面,该制度的司法实践之中,内容与实质上强调在“国法”的规定下实现“情理”的适用 在形式与关系上更注重“人情”“天理”与“国法”的相贯通。然而在制度与实践的背后,传统社会家庭化与同一化的社会结构,展现出人的制度化与情的贯通化的原理,由此决定了“存留养亲”制度的伦理性特质。
关键词:存留养亲 传统法 刑案汇览 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