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支付宝账户资金性质为用户所有、支付宝公司占有的数字化财物。在肯定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前提下,蚂蚁花呗可视为虚拟信用卡,蚂蚁借呗资金亦可认定为刑法上的“贷款”。“预设的同意”理论的引入,使得行为人通过身份要素核验提出的资金转移要求由于符合支付宝预设条件而获得支付宝预设的同意,进而不符合盗窃罪“打破占有”的要求。支付宝公司由于行为人隐瞒自己非用户本人的事实而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被害用户的资金,导致用户损失,成立三角诈骗。在涉及特殊诈骗的场合,对于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号转移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需区分不同情况认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行为人冒用花呗资金套现及冒用借呗贷款的,应分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盗窃罪 诈骗罪 预设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