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有立法未对指示性合理使用作出规定,司法规则的构建对于统一裁量标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争议、抗辩边界模糊反映出司法规则构建的核心难点在于厘清指示性合理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二者关系的厘清需要立足于原被告在诉讼中的“请求—抗辩”对立格局,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即使存在一定的混淆可能性,也应认为抗辩成立。当混淆可能性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时法院将会例外地否定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其内在逻辑是商标权人和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在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三方利益格局下,需要将消费者利益作为调和二者利益冲突的出发点,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在个案中需要考量经营者所处具体行业、使用权利人商标标志的方式、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当否定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最终构建起“请求—抗辩—抗辩的例外”的司法规则。
关键词:指示性合理使用 混淆可能性 利益平衡 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