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行政机关的有效协助,建议促进破产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的同时,设立破产服务局作为顶层设计未完备时的阶段性战略,将府院联动机制机构化作为常态化的一种运作形式。破产服务局的职能之一,是以行政司法协调职能作为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的重要抓手,在案中案外保障破产法律的有效实施,健全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此外,破产服务局的编制与考核应当结合破产服务局的运转逻辑,兼顾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行政司法协调服务质量、效率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破产服务局 府院联动机制机构化 职权 编制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