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对两愿离婚的当事人几乎没有附加任何限制,不关心夫妻双方对离婚后果是否有理性且妥善的认识。当事人享有的离婚自由并非财产法上的完全契约自由,婚姻本质上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其与轻率行为划清界限。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婚姻家庭编确认和保障的应当是真实且非轻率的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助于确认离婚意思,减少轻率离婚,实现对秩序和公正的维护。同时,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还应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建议对于有属于双方共同子女的离婚当事人设置更长的冷静期限,对于有家暴情节的离婚当事人可取消离婚冷静期的期限限制。
关键词:登记离婚 轻率离婚 冷静期 离婚自由 弱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