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判断主观公权利的一种方法,近年在我国法院判断举报人原告资格的过程中得到一定的适用,但普遍得到否定的结论,其中的论证理由不无争议。在新司法解释已经赋予投诉人原告资格的情况下,运用保护规范理论判断举报人原告资格的过程应当分为三步:首先应当根据主张的利益类型厘清举报人的具体类型,在此基础上明确举报人所依据法律规范的立法意旨,进而判断被主张的利益是否受到该规范的保护。我国法院在举报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适用保护规范理论时普遍存在两大问题:一方面,基于双边行政法律关系的思维确定多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系争法律,由此得出错误的结论;另一方面,在法律意旨的判断上拘泥于规范立法者的主观意愿,而鲜有综合考虑相关的规范结构。对此,我国司法机关应看到保护规范理论背后思维的变迁,在保护规范理论本身已被修正的背景下,摒弃传统“公权至上”的思维定式,厘清案件的行政法律关系,在相应的论证思路下重新审视举报人的原告资格。
关键词:保护规范理论 主观公权利 原告资格 举报人 不纯粹私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