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如何处理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关系,目前主要存在着新、旧“行为过当一元论”“结果过当一元论”以及“折中说”这四种观点。“结果过当一元论”具有判断标准不清晰、催生司法实践中的“唯结果论”倾向、不当课予防卫人较大范围容忍义务等一系列不合理之处,并且有违背宪法的嫌疑。从刑法规范的“先天”内容出发,应当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重视防卫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肯定行为过当是防卫过当的核心要素,故原则上应采纳旧“行为过当一元论”。但是,在我国法上,结果过当要件不能被取消,其仍然具有独立意义,这里存在特殊的法律拟制,而法律拟制的实质理由则在于独特的“但书”规定所体现的“定量”要求。在特殊情况下,结果过当不再仅作为行为过当的附属现象,而且可能对行为过当产生间接的影响,故应当对“行为过当一元论”予以修正。
关键词:防卫过当 行为过当 实质违法性 防卫行为的危险性 法律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