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收法定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彰显了所得税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建制基础,因此对合伙制私募基金征收所得税亦应遵循法定原则和量能课税的要求。但由于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律法规只作出提纲挈领式的规定,对合伙制私募基金征收所得税主要由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而且未明确规定穿透规则的适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所得税制并真正激活私募基金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合伙组织征收所得税的穿透规则和具体规定,以实现合伙制私募基金征收所得税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穿透规则 合伙组织 私募基金 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