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在共同诉讼上经历了从实体法标准到诉讼法标准的转向,形成了以“合一确定的必要”区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经典路径。然而,“合一确定”究竟为共同诉讼的起因还是结果,是该经典路径背后的隐藏争议。经过对发展历程的重新解构,“合一确定”本质上是数名当事人行使共同的实体法权利关系时应当做出一致判决的表征与结果,并非构建共同诉讼体系的唯一出发点。基于对我国立法语言与实践情境的分析,应当以“完整且同一的实体法请求权”为“共同诉讼标的”的内涵,区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 合一确定 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