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比利时法哲学家佩雷尔曼创新的“新修辞学”继承古典修辞学“听众”理论,并以“合理性”和“理性”、“推论”和“论证”的区别作为理论基点,用来证成价值判断的选择。佩雷尔曼将其引入法律论证领域,对法官的“听众”、新修辞学应用在论证中的起点、环节和“惯性原理”进行了分析。但是他的这一尝试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如规则不能作为法律的起点,破坏了法律解释规则的内在逻辑,“惯性原理”在法律论证中具有局限性等。即便如此,其在法律论证中早已显示出的意义是不能忽视的,而这也是来自于法学本身的包容性。
关键词:法律论证 新修辞学 听众 惯性原理 法律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