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具有底线价值和门槛价值。疏明标准是在证明某些程序性事实时采用的降低的证明标准,法官心证通常只需达到“优势盖然性”即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证明标准理论研究不够充分,司法实践不够重视。我国应借鉴比较法上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采用疏明标准:一是现行立法为其提供了规范基础;二是符合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价值的客观要求;三是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内在特性相契合;四是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则体系为采用疏明标准提供了充分保障。采用疏明标准可以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数量少”“申请难”的问题,亦有利于加强裁判说理,同时降低证明标准并不会必然导致审查质量降低。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为保全 证明标准 疏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