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从经营者单罚制改为“经营者+个人”双罚制,但理论上缺乏对个人责任存在必要性的解释,也未厘清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作为反垄断责任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最佳威慑理论认为企业所承担的违法成本可以顺利传递给个人,因而个人责任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这一理论预测与现实中多数国家采用双罚制的实践不符。通过引入“委托-代理”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在预防个人实施垄断行为的过程中存在代理问题。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且难以消除,需要借助反垄断法上的个人责任以弥补企业自我监督的不足。将最佳威慑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相结合可以得出双罚制下最佳威慑水平的计算公式和组合方式。借助这些分析工具检视现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可以得出我国《反垄断法》应建立合规激励制度、拓宽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协调公共与私人执行机制、加重对个人的处罚四点启示。
关键词:反垄断双罚制 最佳威慑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