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新的参与者:诉讼融资(ALF)实体。近年来,ALF实体已开始为小规模的案件和涉及数百万美元的复杂商事案件提供资助。实际上,助讼图利、高利贷和伦理戒律这些历史上的障碍已不再阻碍ALF(至少在一些司法辖区是这样),这使得其在近些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随着ALF方式变得越来越普遍,人们也逐渐开始关注到以下议题:即ALF实体融入律师-委托人双边关系给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带来的影响。本文探讨了传统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学说,以确定特免权是否保护涉及ALF实体的交流。本文的结论是,ALF实体不能从共同委托人学说中受益,因为其实际上不是共同委托人。即使ALF实体寻求成为共同委托人,伦理原则也可能不会允许其在关系的投资决策阶段获得共同委托人地位,在关系的监管阶段也同样如此。另外,ALF实体在投资决策阶段的交流可能无法从同盟当事人-共同利益学说中受益,但如果所涉及的特定法院使用的是共同利益的宽泛定义,则其在监管阶段的交流或许能适用这一学说。此外,ALF实体也不太可能被认定为委托人或律师的代理人,故特免权保护一般不应囊括它。本文的最终结论是,特免权学说不应扩展到ALF存在的情境,概因如此会损害特免权本身。相反,如果ALF实体在法律市场中的参与足够有益且具备充分的特免权保护需求,那么一项独立的ALF特免权可能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诉讼融资 律师职业伦理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