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中,部分法院滥用强裁权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为保护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慎用强裁”的要求。模糊的要求使各级法院不会用、不敢用强裁。强裁制度的“瘫痪”暂时抑制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但并非防止强裁滥用的根本之法。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完善我国强裁制度中的顺位规则,有望将模糊的要求变为对法院权力行使的明确约束,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滥用强裁权的问题。近期域外关于绝对优先规则和相对优先规则选择的对立,源于双方对强裁制度功能的不同预设。绝对优先规则以其极高的适用成本为“威胁”,倒逼重整参与人充分谈判、协商一致达成重整计划,与以促进谈判为导向的“隐性”强裁制度相匹配;相对优先规则的模糊性则为法院提供了广阔的裁量空间,便于法院直接行使强裁权实现法人拯救,与以干预意思自治为导向的“显性”强裁制度相匹配。我国重整谈判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立法的引导与扶持,树立当事人谈判在重整中的主导地位,从而真正发挥重整制度价值发现的功能。因此,我国应借鉴绝对优先规则,构建促进谈判的强裁制度。
关键词:绝对优先 相对优先 强裁 重整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