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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评注(攻击型紧急避险中的补偿义务)

日期:2023-10-12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2年第4期    作者:姚榆辰    浏览:

  摘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保障健康权和防止对人权的过度限制均构成挑战。健康成为一项指向“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状态”的独立法益、健康权经实证化成为一项整全性的基本权利,均有赖于公共卫生的兴起,但公共卫生措施又对包括健康权在内的一系列人权构成限制。在公共卫生视野下,国际人权法中的健康权规范和人权标准不局限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需综合考察健康的基本决定因素、健康的自由权面向以及特定群体的非歧视与保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于健康权的减损,应从治疗并扑灭传染病、保障健康的基本决定因素、确立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体系三方面展开国家保障健康权的义务和相应公共卫生措施,并纳入“赋权”的保障理念。关于公共卫生措施对健康权可能造成的限制,也应从明确紧急权力之依据、明确紧急公共卫生措施对健康权可能构成之限制、确立“限制之限制”三个层次构建紧急公共卫生治理的法治化保障。

  关键词: 健康权  公共卫生  国际人权标准  限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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