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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12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2年第2期 作者:李鑫潼 浏览:次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权和政府索赔权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存在冲突,根本原因在于环境行政执法权在实践中遭遇困境及对政府索赔权理论基础的不当理解。行政执法权具有专业性和及时性优势,但难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金钱赔偿。政府索赔权能够解决金钱赔偿问题,但无法保证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及时性。行政执法权与政府索赔权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特征,其冲突的化解之道在于对各自适用范围的类型化分解,最终实现行政和司法两大机制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行政执法权 政府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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