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标法》条文中的商标“恶意”注册之认定,可以通过将作为文本概念的“恶意”具象化为恶意注册的裁判类型来进行。首先,可借用“客观统一主观”或曰“由客观推定主观”的认定方式,从“恶意”这一主观概念的各种外在表现行为中提炼出“知名度”“相似”“接触”这三个核心类型要素;其次,依据“主导价值观念+核心要素组合”的裁判类型建构方法,可在诚信原则的主导性评价观点之下,在不同的规范及个案的适用场域中对这三个类型要素进行灵活多变的弹性组合,以形成各种不同样态的恶意注册的整体图景;最终,通过将“恶意”注册这一文本概念建构为不同的裁判类型的方法,来尽可能地接合“恶意”这一抽象构成要件要素与现实中繁复多样的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鸿沟。
关键词:商标 恶意注册 概念 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