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CISG在中国的适用规则之本质属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这一国际法基础理论范畴,《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民商事国际条约地位条款)构成理解、评析与完善CISG适用规则的柱石性规范。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CISG应自动适用;当事人已经选择了准据法时,需要类型化的思维就CISG与准据法的适用关系作出分析判断。然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国际条约地位条款不再被保留,此立法举措给法官找法和裁判说理造成现实困境,但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步伐并未因此停滞。在未来,应采取多元化的立法路径组合重构国际条约地位条款,实现其条文内容与体例设置的新生,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提供更科学、全面的制度供给。
关键词:CISG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条约地位条款 默示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