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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平等原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修正

日期:2023-10-12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2年第2期    作者:廖文雄    浏览:

  摘要:检察机关与环保组织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相较于被告而言,在诉讼外的社会地位与诉讼能力上占据优势,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重原告、轻被告”的整体设计思路,使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权利也不相当。诉讼外与诉讼内的双重失衡导致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与当事人平等原则相背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偏向性设计是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的表层原因,其根本原因在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但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不应成为突破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正当理由。应当在当事人平等原则的约束下,尊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通过正置证明责任、确保法官的中立性、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次序等措施来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保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以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挥更大功效。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当事人平等原则  诉讼地位  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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