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故意在不法与责任中具有双重地位,既是“行为的样态”又是“责任的形式”,这种理论在学界存在不小的影响。认为这一理论是由目的主义犯罪论提出的观点扭曲了理论谱系,实际上目的主义不承认故意在责任阶层的位置。关于责任中的“故意”,双重地位理论内部存在“责任故意”与“故意责任”的概念分歧,但二者均具有难以回避的缺陷。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与附属刑法的认识错误不必通过故意的双重地位来解决,应当回归“自然的故意”概念,反对在构成要件之外增添各种累赘的故意概念。构成要件的呼吁机能为错误的分类提供了实质理由,在承认这一机能的前提下,严格责任说与“柔软的责任理论”都可依靠错误的可避免性原理得以深化。
关键词:故意 双重地位 责任故意 故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