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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11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2年第1期 作者:曾淑婷 浏览:次
摘要:惯习在法实证主义对法规范性的说明中具有核心地位。惯习的规范性介乎于习惯与规则之间。以往对于惯习的研究是以偏向于规则的规范性指引方式说明其规范性的,而未注意到以更接近于习惯的非反思性方式体现规范性的惯习存在之可能。对法规范性之说明并未被成为行动理由一种方式所穷尽,对后一类惯习的关注,将达致对法规范性更为全面的理解,并扩充对现有法概念之分析。
关键词:哈特 协调性惯习 构成性惯习 前惯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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