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有观点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存在不小分歧,一个轮廓明晰的特殊职责人员性侵规制体系也尚未得到理论提炼。向域外理论寻求借鉴是可能的进路之一,但应注意有所取舍。德国刑法以年龄和特殊关系为主线,构建起一个多层级、多维度的规制模式,抽象危险犯的设置、竞合理论的运用以及实体法上的免刑规定是其特色。我国对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的规制以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主轴,强奸罪以被害人“明显难以反抗”为入罪门槛,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则处罚未达此种程度的影响性自主行为,德国学者提倡的“不受干扰的性发展”不宜作为后者的法益。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性质上是立法推定而非法律拟制,在分类上是侵害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在法条关系上与强奸罪构成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关键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自主 不当影响 特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