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第988条增设了不当得利中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在解释、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性质宜被认定为新型的直索型不当得利,以实现其对一般不当得利规则与学理通说的适用。“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新定性对该条的构成要件、返还范围与体系适用产生根本影响。构成要件上,《民法典》第988条的适用以另一不当得利的发生为前提;“无偿”应理解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超出市场限度的不对等状态”;本条不宜以“受领人免除返还义务”为前提,得利人为恶意时亦适用该条。适用范围的扩张使得本条在“避免价值判断失衡”外,亦有“限制恶意得利人逃债”的规范目的。返还范围上,“利益”应既包含积极利益,又包含消极利益;“相应范围”应细化为“得利人无偿转让范围内”,且须适用不当得利范围之限定实现体系填补;得利人恶意时,出现得利人与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重合,为保护第三人之信赖,应对第三人施加最小影响,给与其顺位或追偿权益。延伸适用上,受损人或因不知第三人身份而难以行权,应由得利人承担该风险;第三人又将其所获利益无偿转让给后续受让人时,可类推适用本条。
关键词: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8条 直索型不当得利 解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