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请求权基础的界定,应区别于蕴含相应规范内容的法条,具体的法条只有在体系中基于其规范目的作解释和整合,方能还原出支撑具体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对于悬赏报酬请求权而言,《民法典》第499条引致了已经成立并有效的悬赏法律行为,后者才是请求权的实质来源。相应地,“单方行为说”与“合同说”的争议,不仅具有理论说明价值,对于《民法典》第499条的体系化适用也有实践意义。在“一错千金”悬赏案中,应以不特定相对人之通常理解的客观视角,判断悬赏要约的成立与内容,确定特定行为完成的标准。完成特定行为并非义务,而是悬赏要约对特定行为人生效的条件,故特定行为未完成时也不涉及悬赏人的履行抗辩权问题,悬赏合同也不同于典型的实践合同。即使悬赏人发布悬赏微博时并无悬赏真意且未想到他人会当真,此戏谑情节也不会影响悬赏合同的效力。虽然悬赏报酬债务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但若悬赏人在遭遇首次主张时明确拒绝履行,则其并无未届期抗辩权。
关键词:悬赏广告 请求权基础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合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