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长安公证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3-13    浏览: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长安公证奖学金章程》和《中国政法大学长安公证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研究生院将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长安公证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普通全日制2011级、2012级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长安公证奖学金。

二、奖励金额及名额分配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长安公证奖学金共分三等,奖金总额为90000元人民币。其中:

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6名,奖金各5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15名,奖金各2000元人民币。

三、评奖条件及标准

(一)评奖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4.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著的成绩,在学期间以我校研究生身份发表过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领域(以下简称“相关学科”)的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5.往年曾获得长安公证奖学金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二)等级标准

1.一等奖评定标准: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包括学期(年)论文成绩全部优良(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达到优秀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核心期刊上以我校研究生身份独自发表一篇与公证法律制度有关的论文;(2)在核心期刊上以我校研究生身份独自发表一篇相关学科的论文,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以我校研究生身份独自发表一篇与公证法律制度有关的论文;(3)荣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2.二等奖评定标准: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包括学期(年)论文成绩优良率达90%以上(其中二分之一以上达到优秀标准),并在核心期刊以我校研究生身份独自发表一篇相关学科的论文。

3.三等奖评定标准: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包括学期(年)论文成绩优良率达80%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以我校研究生身份独自发表一篇相关学科的论文。

4.经评审,达不到申请等级标准的,可参加下一个等级的评选,名额相应增减。

对于等级标准中所要求“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包括若干刊物(名单详见附件三)。各有关学院在接收长安公证奖学金申请材料时应仔细核对,以确保该奖项的公正、有序性。

四、评选程序及时间

(一)申请程序

1.相关学院根据通知精神,做好本学院研究生的组织申报工作。

2.申报的研究生须填写奖学金申请表,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连同证明材料原件提交所属学院。

3.相关学院对申请者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初审,核对原件与复印件,并按分配的名额提出本学院各等级参评人选,在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根据各学院参评人数各学院分配名额如下:

学院

专业或方向

名额分配

民商经济法学院

民商法学、经济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18

刑事司法学院

刑事诉讼法学

7

法学院

行政诉讼法学

4

中欧法学院

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

4

4.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推荐人选名单(加盖公章)和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送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5.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对于一等奖奖学金申请者有关公证法律制度方面的科研成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6.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将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7.公示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理事会审核,审核同意后颁发奖学金和证书。

8.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者,应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责成相关学院进行调查或自行进行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将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二)日程安排

1.2014年3月13日—3月26日 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3月26日—4月9日 相关学院审查材料,并进行公示。

3.4月10日前各学院将申报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4.4月中下旬 评审委员会进行统一评审,组织专家对一等奖奖学金申请者有关公证法律制度方面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

5.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理事会审核,审核同意后,公布名单,颁发奖学金和证书。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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