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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6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结项的通知

日期:2017-10-26    浏览:

各二级培养单位: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相关规定,现将2016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结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立项负责人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成果摘要及成果清单表》。

3.项目主要成果及能够证明项目研究完成情况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结项材料提交形式和要求

1.本通知所列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第1、2、3项材料应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2.上述材料提交至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一份本院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结项情况说明。学生上述材料和情况说明一并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联系人:肖老师、王老师;联系电话:58908066、58908456;办公地点:学院路校区旧一号楼315室。

3.截止时间:所有材料应在2017年11月7日前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三、结项相关管理规定

研究生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阶段性成果报告、结项报告进行验收,合格者予以通过。研究生院还将组织专家组对2016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立项项目总数的20%,抽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作出责令限期完成、撤销立项、终止研究等处理。撤销立项、终止研究的,应当追回资助经费。作出终止研究、撤销立项、追缴已经拨付经费的处理,应当听取项目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项目延期

未能按期结项的同学须填写附件中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延期申请书》,经项目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汇总。各二级培养单位将延期申请连同正常结项材料一并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事项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在学校(或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学术报告会上交流研究成果。

研究生院

2017年10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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