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政法大学三学期制改革实施方案》,确保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运行,根据三学期制的特点,研究生院就研究生教学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
一、教学时间安排
自2017-2018学年开始,每一学年均由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和夏季学期三部分组成。春季、秋季两学期各18周;夏季学期4周。夏季学期不适用于毕业学年。
二、教学运行与管理
在校各年级学生继续适用原培养方案。为保证研究生教学的平稳过渡,现有培养方案只进行技术性调整,即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由原来的1学分对应18课时调整为1学分对应16课时。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号),硕士研究生开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仍为2学分,36课时;《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仍为1学分,18课时。博士研究生开设的《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仍为2学分,36课时。
其他培养方案中原有关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等内容保持不变。
(一)排课工作
1. 排课轮次
排课轮次为每学年两次排课:秋季学期的课程在上一学年春季学期安排;春季学期的课程在该学年秋季学期安排。
2.排课时间
春、秋季学期排课工作安排在第9-16周进行。第9-14周为各二级培养单位录入任务、排课时间,第15-16周为研究生教学服务中心后台协调课程时间。
3.排课要求
(1)上午的课程自8:00开始,下午自14:00开始,晚上自18:30开始,每节45分钟。因系统设置上午课程节次安排为1-5节,下午6-9节,晚上10-13节,如未按照排课而造成加课、延课的不予办理。
(2)除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外,其他课程均按照1学分对应18课时调整为1学分对应16课时排课。
(3)课程考试、考核均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即二级培养单位和授课教师应保证16课时、32课时、48课时和64课时均为实际授课时间。
(4)课程如以考试形式结课,请提前联系研究生教学服务中心,办理教室借用手续。秋季学期,以考试形式结课的32课时课程,如按照8周排课,建议安排在第10-17周实际授课,第18周仍在同一教室进行考试。
(5)请各二级培养单位按以下模式进行排课:
学分
| 周课时
| 教学周数
| 总课时
| 备注
|
1
| 5
| 4
| 16(多4)
| 授课教师最后一周只上1个课时,剩余4个课时可用于考试。
|
1
| 4
| 4
| 16
| 课程如以考试形式结课,请提前联系研究生教学服务中心,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
2
| 5
| 7
| 32(多3)
| 授课教师最后一周只上2个课时,剩余3个课时可用于考试。
|
2
| 4
| 8
| 32
| 课程如以考试形式结课,请提前联系研究生教学服务中心,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
3
| 5
| 10
| 48(多2)
| 授课教师最后一周只上3个课时,剩余2个课时可用于考试。
|
3
| 4
| 12
| 48
| 课程如以考试形式结课,请提前联系研究生教学服务中心,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
4
| 5
| 13
| 64(多1)
| 授课教师最后一周只上4个课时。
|
4
| 4
| 16
| 64
| 课程如以考试形式结课,请提前联系研究生教学服务中心,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
备注: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学校规定计发监考费用。
(二)选课工作
1.选课轮次:学生选课轮次相应调整为一学年两轮次。
2.选课时间与周期:春、秋季学期的选课工作分别在第17-18周进行,研究生新生第一学期的选课工作在第1-2周进行,总工作周期均为2周。
(三)期末考试
1.考试安排
春、秋季学期的第17-18周为考试周。具体考试安排可由授课教师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和课程性质确定。考试试卷均由二级培养单位自行印制,成绩录入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周内完成。
2.成绩复查
研究生对本人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成绩公布2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交复查申请书,不得直接找授课教师查卷。
复查由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复查内容仅限于有无漏判、统计错误、登录错误的情况。
三、教师工作量考核
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工作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进行。
四、与夏季学期相关的其他事宜
夏季学期与春、秋季学期相同,是一学年的常规组成部分。夏季学期研究生主要以参加夏令营、暑期学校以及专业实习为主。
研究生院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