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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关于落实《中国政法大学三学期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

日期:2017-05-03    浏览:

各二级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政法大学三学期制改革实施方案》,确保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运行,根据三学期制的特点,研究生院就研究生教学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

一、教学时间安排

自2017-2018学年开始,每一学年均由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和夏季学期三部分组成。春季、秋季两学期各18周;夏季学期4周。夏季学期不适用于毕业学年。

二、教学运行与管理

在校各年级学生继续适用原培养方案。为保证研究生教学的平稳过渡,现有培养方案只进行技术性调整,即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由原来的1学分对应18课时调整为1学分对应16课时。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号),硕士研究生开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仍为2学分,36课时;《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仍为1学分,18课时。博士研究生开设的《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仍为2学分,36课时。

其他培养方案中原有关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等内容保持不变。

(一)排课工作

1.排课轮次

排课轮次为每学年两次排课:秋季学期的课程在上一学年春季学期安排;春季学期的课程在该学年秋季学期安排。

2.排课时间

春、秋季学期排课工作安排在第9-16周进行。第9-14周为各二级培养单位录入任务、排课时间,第15-16周为研究生教学服务中心后台协调课程时间。

3.排课要求

(1)上午的课程自8:00开始,下午自14:00开始,晚上自18:30开始,每节45分钟。因系统设置上午课程节次安排为1-5节,下午6-9节,晚上10-13节,如未按照排课而造成加课、延课的不予办理。

(2)除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外,其他课程均按照1学分对应18课时调整为1学分对应16课时排课。

(3)课程考试、考核均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即二级培养单位和授课教师应保证16课时、32课时、48课时和64课时均为实际授课时间。

(4)课程如以考试形式结课,请提前联系研究生教学服务中心,办理教室借用手续。秋季学期,以考试形式结课的32课时课程,如按照8周排课,建议安排在第10-17周实际授课,第18周仍在同一教室进行考试。

(5)请各二级培养单位按以下模式进行排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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