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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举办“一带一路”与企业国际化风险管理讲座

日期:2017-03-16    浏览:

2017年3月14日晚6点30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一带一路”与企业国际化风险管理讲座在学院路校区207教室举行。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改革研究处支东生处长做了主题演讲并与师生进行了深入交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史晓丽教授担任点评嘉宾,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袁钢主持讲座。

支东生处长在讲座中讲述了“一带一路”倡议的意义与价值。他认为一带一路”战略相关的海外投资项目已小有成绩,而综合服务体系包括法律制度配套、文化服务配套等的建设至今依然十分欠缺。紧接着支处长从自身多年一线执业的经验出发,讨论了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必要性。他指出企业“走出去”战略有利于中国在全球配置资源;加大国际产能合作,促进中国装备走出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集团。

支处长就中国的对外投资阶段进行了梳理,提出中国对外投资分为四个阶段。起步阶段,首先是70年代末改革开放至1985年,这一阶段企业开始设立海外分支机构;过渡阶段,即1991至2003年,企业开始建立海外采购和销售网络,前两个阶段都没有投资行为;迅猛发展阶段,2004至2013年,这一阶段我国新型投资体制的建立,企业点对点式投资;产能合作阶段:2014至今,进入国家战略投资,从单一的项目合作到国家层面合作,更加重视国家间发展战略的对接。

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既是对第三世界国家伸以援手,同时也给中国带来很多新的机遇。但中国企业“走出去”也面临很多的问题,从外部制约因素来看:国际投资形势严峻;投资风险大。从内部因素来看,认识层面不成熟;金融咨询服务业务欠发达;行业协会服务监管职能需要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不完善;经营主体国际化水平较低等问题都会制约企业“走出去”。因此,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企业决策,都应注重海外国际化风险管理,支处长指出有效的风险管理应包括两方面:对现场工作人员能力素质要求;以及项目运营阶段风险管理。

支处长鼓励法学研究着眼于国家建设实践,为实践中的问题寻找理论解决方案。他说每代青年都有自己的际遇和机缘,都要在自己所处的时代去谋划人生,创造历史。

史晓丽教授对讲座进行了精彩点评。她认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将是国家对外战略的一个长期热点,当前业务在做,法律服务的增进却远远跟不上。“走出去”将面临越来越多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政府的纠纷。这需要我们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子投入和倾注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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