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学改革,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提升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提高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2006】36号》,结合研究生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品课程建设原则和内容
(一)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应体现学校的学科整体优势,同时考虑相关学科、支撑学科的互补优势,使各学科能以精品课程为支点,形成相互支撑、相互关联的课程群。应体现学科前沿理论动态,关注经济社会现实问题,反映师资队伍的研究能力,运用先进的方式方法。硕士学位课程一般按二级学科建设,博士学位课程按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建设。
(二)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主要内容如下:
1.师资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2.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建设;
3.主要参考文献;
4.教学案例库建设;
5.主要授课方式(讲授、讨论、模拟法庭等);
6.实践环节的设置与运作;
7.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的应用;
8.预期达到的效果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条件
(一)课程系列入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学位课。
(二)虽未列入学位课,但是属于重要的专业选修课,且已开设三年以上,选修人数较多,教学效果较好。
(三)课程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长期从事该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教学改革经验丰富,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主要参加者应具有三年以上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和研究生培养经验,且近三年承担了与课程相关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显著。课程教学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聘请兼职教师参与课程授课工作的,兼职教师不超过2人。
(四)课程应属于综合素质、专业基础、前沿创新、实践实习、学术视野课程之一。
(五)所申报课程已列入学院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规划。
三、精品课程评审原则与标准
(一)课程设置与申报条件是否相符;
(二)精品课程与支撑课程是否合理;
(三)课程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情况;
(四)课程建设论证是否科学;
(五)是否有重点建设的必要及能否达到效果。
(六)有助于学科专业课程体系建设。
四、评审流程
(一)研究生精品课程应确定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申报书》,并提供精品课程和支撑课程的教学大纲及参加人员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材料复印件。申报时间:2017年3月9日-2017年4月10日。
(二)申报课程需要在学科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学院出具推荐意见(应明确课程是否列入学院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后,于2017年4月14日前将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汇总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王老师(旧1号楼315),联系电话58908456。
(三)研究生院复查申报资格并组织评审。
研究生院对申请人资格、申报项目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精品课程范围及要求等进行复查,并组织评审,确定精品课程的项目。
(四)公示和公布。
评审结果将于2017年6月前通过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任何人均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需针对拟立项项目提出。研究生院将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异议。
公示期满后,研究生院将发文公布获得资助的精品课程项目。获准立项的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为两年。
五、经费资助与管理
学校设立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专项经费。经学院推荐和专家评审确定立项的研究生精品课程,学校按每门2万元的标准,采取一次核定、全额拨款方式拨付建设经费。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在课程建设规划所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财务部门和研究院的监督。
精品课程负责人因故更换的,学院应及时检查精品课程建设相关工作的移交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重新指定课程负责人,并将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检查与验收
(一)中期检查:研究生精品课程负责人每学期期末应向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课程建设进展书面报告(具体内容包括课程建设进展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等)。
(二)验收: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完成后,课程负责人应向课程建设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按以下内容进行验收。
1.课程建设项目、内容与既定计划是否相符;
2.课程建设成果形式和主要内容;
3.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4.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5.需要改进的方面。
(三) 通过验收并取得突出成果的,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若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取消该课程下次申报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资格。
七、其他
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是研究生教学的中心工作之一,是学校加强研究生教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自2014年起,研究生重点课程的名称统称为“精品课程”,学校将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请各二级培养单位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加大课程建设投入,深化研究生课程改革,积极培育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不断提高研究生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
研究生院
2017年3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