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教学秩序管理,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学校制定发布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法大发[2013]9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法大发[2013]103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将继续整顿研究生教学秩序,严格规范调、停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停课审批程序
《规定》是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将严格执行。《规定》第九条对调停课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各教学培养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建立责任制度,严格审查授课教师调、停课理由,严格执行调、停课审批程序,对于必须调、停课的,应当作出补课和通知等后续工作安排。”为保证研究生教学基本秩序,各教学培养单位应严格执行该条的规定,从严把握研究生教学调、停课审批程序。其中,第九条所说的任课教师“必须调、停课的”情形包括三种:(1)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主要指各种疾患);(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主要指主要家庭成员或其他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或伤亡等);(3)因学校公务原因(指涉及学校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动等)。
2013年秋季学期,研究生院认真执行了《规定》和《办法》。作为重点治理整顿研究生教学秩序的特殊时期的特殊措施,学校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教学督导员和二级培养单位坚持每日天查课,使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得到根本好转,随意调停课、迟到、早退等现象基本消失,师生满意度大幅提升。
2014年春季学期起,研究生院将继续把该项工作作为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的重点来抓,并转入常规化管理状态。今后申请调停课不再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改由二级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即由二级培养单位院长或开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任课教师调停课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
申请调停课程序为:申请人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研究所所长签字,交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研工办”),报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加盖二级培养单位公章(盖研工办无效),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级培养单位研工办不得批准任课教师调停课,调停课事宜均应按《规定》和本《通知》标准、程序进行,否则一律不得调、停课。
二、关于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是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认定及处理的主要依据,将严格执行。
其中,《办法》附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认定标准(A类)”之A7款对调、停课问题做了规定:“非因个人身体原因、家庭重大变故原因、学校公务原因”,一学期内办理调停课次数达4次及以上的,构成1级教学事故;一学期内办理调停课次数达2-3次的,构成2级教学事故。构成教学事故的,学校将严格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研究生教学专项督导
为加强对研究生教学一线情况和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了解,学校决定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继续对研究生教学开展专项检查,具体工作由研究生教学督导组进行。检查工作实行教学周日常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检查并重。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学生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督导员的工作,为督导工作提供方便。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的督导老师,将在每天授课时段进行日常查课,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教学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当高度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二级培养单位还应该做好抽查工作。
各二级培养单位务必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位任课教师,共同维护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做好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
本《通知》发布之前,关于调停课程序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研究生院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