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发挥校内外多元实习机制,根据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2021-2022学年第4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2021级研究生。
第二条 凡承担教师科研助手、教学助手、项目助手,教师审核认可的,均符合实习要求,可以获得学分。
第三条 凡参与管理助理等服务工作的,所服务的助管部门负责人审核认可的,均符合实习要求,可以获得学分。
第四条 凡参与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参与各类学生工作,各类志愿工作的,相关主管单位认可的,均符合实习要求,可以获得学分。
第五条 凡在学校发布调整研究生实习的通知前已开始实习(含线上实习),在该类通知发布后中断实习的,实习单位认可的,均符合实习要求,可以获得学分。
第六条 凡不符合以上情形的研究生,可以一门选修课学分代替专业实践课学分。来不及选课的研究生,可以在2023年春季学期修课。
第七条 专业实习的时间期限不做要求。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对专业实习有特别要求的可以根据本办法予以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