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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日期:2019-07-31    浏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5日施行,经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2014年6月11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对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最高荣誉,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上述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章 参评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参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心公益,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

(四)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成绩要求,且所修课程无考试不及格的情形;

(五)学术型研究生,应当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指标分配与评价规则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指标的分配,按照国家确定的分配指标执行。

(二)学校根据各二级培养单位参评研究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的指标为95%,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倾斜的比例为5%。

(三)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保证足额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应当从申请人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各二级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当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当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新入学的研究生,评审标准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等综合情况。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二级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将教育部下达的指标分配到各二级培养单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上一学年的综合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级培养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各二级培养单位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复审,提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二级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如对二级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申请人对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印发公文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获奖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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