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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

日期:2020-11-10    浏览:

法大研字〔2020〕82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导教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教育部研究制定了《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制定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划定基本底线,是进一步完善导师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建设一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重要举措。为更好贯彻落实,现将学习要求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各二级培养单位、各研究所应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宣讲等方式,认真学习《准则》中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具体要求,要做好宣传解读,帮助导师全面了解准则内容,做到全员知晓。

二、在学习过程中应根据《准则》所提出的八项行为准则要求,结合《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的要求,针对我校研究生教育具体情况,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将准则真正贯彻落实到研究生招生培养全方位、全过程,强化岗位聘任、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并依法依规建立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违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对确认违反准则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违反准则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将被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中,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高校,将视情核减招生计划、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

请各培养单位务必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准则要求。研究生院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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