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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度研究生优秀导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7-05    浏览:

各院、部、所、中心: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建设高水平研究生教育行动方案》部署和《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法大发〔2019〕1 号),经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学校决定开展2020年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优秀导师评选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大党发[2017]11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优秀导师评选办法》([2020]55号)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研究生优秀导师评选工作。

二、提交推荐材料

各学院应按照要求填写优秀导师候选人推荐表,以2020年5月31日为限,组织近三年以来相关材料和事迹,相关材料、事迹应翔实、简练,并有事实、数据等支撑。并依据材料、事迹以学院名义撰写推荐词。

候选人推荐名额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执行。

推荐表和材料只提交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即可,截止时间:2020年7月15日。

材料接受部门:研究生院学位办。

联系人:杜倩,联系电话:18611181626

提交材料发送至:xwb@cupl.edu.cn

三、材料初审

学校研究生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2020年7月20日。

四、评选委员会评选

学校评选委员会于2020年7月21日前进行会议评选并公示。

附件: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优秀导师评选办法

2.研究生优秀导师推荐名额配比

3.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度“研究生优秀导师”

推荐表

研究生院 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 校团委

2020年7月5日

附件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优秀导师评选办法

(法大发〔2020〕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大党发[2017]112号)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弘扬“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精神,树立为人师表典范,激励导师以学术造诣和人格风范引领研究生成长成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表彰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贡献的导师。

第三条 研究生优秀导师(以下简称“优秀导师”)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评优秀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编在岗,至少完整指导过两届(含)以上毕业研究生。

(二)品德上注重自身修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善于合作,作风严谨,恪守学术道德,为人师表,全身心投入研究生培养工作,受到同事和研究生高度评价。

(三)业务上注重提升能力,积极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创新教学方法,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教书育人贯穿于教学过程中,能主讲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近三年承担的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居于本学科前列,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能力突出,主持有重要科研项目,能密切关注国家和社会重大需求,推动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显著,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四)对培养人才有高度责任感,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业实际问题;创新方式方法,为研究生创造学术和实践交流平台,注重培养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务实的科学精神,成效显著,近三年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曾获评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或有突出科研成果(含在读期间发表有高质量的科研论文、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等)或实践成果(含调研报告或改革方案被有关机构采用、参加模拟法庭竞赛获得奖项、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等);帮助研究生做好学业和职业规划,研究生就业质量和社会贡献受到高度认可。

(五)对研究生教育改革有热情,积极参加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并能发挥有效作用;积极参加研究生教改项目、教材建设、课程建设等并有突出成果;积极开展产学合作或国际合作交流,为学校引进教育资源。

第五条 优秀导师评选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师德规范标准,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和参与评议投票:

(一)近五年,因有师德失范行为,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处理的。

(二)无论年限,因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受到学校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受到司法、行政处罚的。

(三)近五年,因学术不端或因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原因,受到过取消导师指导资格处理;或近三年,因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原因,受到约谈、暂停招生资格处理的。

(四)近三年,所指导研究生出现过学术不端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近三年,出现过教学事故,或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规定,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或有提供虚假材料参评优秀导师行为的。

第三章 评选和奖励

第七条 优秀导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人。评选工作于每年上半年开展。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参加的评选委员会,负责优秀导师评选。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校优秀导师评选办法制定本学院优秀导师候选人推荐工作实施细则,在组成院级评选委员会时应吸收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参加。

第十条 优秀导师评选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在提名推荐、评议投票等环节,候选人本人及其亲属应回避。

第十一条 优秀导师评选适用以下程序:

(一)确定候选人名额。全校优秀导师候选人名额以在编在岗导师人数为基数,按5%左右确定。各学院导师人数按导师人事关系、学科归属顺序计入,推荐名额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校情况按人数测算或按规模分档次下达。

(二)推荐候选人。基层(研究所、中心等)推荐,或至少五名研究生联名推荐,学院评选机构民主评议,按下达名额产生候选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向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优秀导师推荐表》及推荐材料。

推荐候选人应为一线导师,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导师不参评。上届优秀导师获奖者一般不连续参评。在多个学院指导研究生的导师,由人事关系所在学院推荐。人事关系所在学院无推荐权的,由学科归属学院推荐。

(三)学校评议审定。评选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优秀导师获选人。无记名投票中,如出现因得票相同而无法确定评选结果的情况,对得票相同者再次投票,根据得票排名先后顺序差额评选。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对候选人或学校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具名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事项经调查核实的,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取消相关导师候选人或获奖人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为获选者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优秀导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对优秀导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经验、成果将通过校园网或展板等方式进行公开展示和深度报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研究生优秀导师推荐名额配比

各学院:

根据研究生优秀导师评选方案,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在编在岗研究生指导教师数为641人,候选人推荐共名额40人,占比约6%。候选人推荐名额配比如下(学院排序按照导师人数排列):

一、导师人数20人以下

推荐名额各1 人,共2人。

学院为:法律硕士学院、人权研究院。

(国际儒学院、中欧法学院、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教师按学科归属,参加相关学院推荐)

二、导师人数21——40人

推荐名额各2 人,共14人。

学院为:国际法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学院、证据科学研究院、比较法研究院、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三、导师人数41——60人

推荐名额各3 人,共12人。

学院为: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含MPA中心)、刑事司法学院、商学院(含MBA中心)、人文学院。

四、导师人数90人以上

推荐名额各6 人,共12人。

学院为: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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