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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庆副检察长从检察角度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型法学博士生《司法前沿》课程第四讲顺利举行

日期:2020-06-16    浏览:

2020年6月13日上午,2019—2020学年春季学期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司法前沿》课程第四讲在腾讯会议平台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以《从检察角度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进行专题授课。

首先,陈国庆副检察长介绍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消失的审判”两个概念:“辩诉交易”制度追求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以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消失的审判”现象背后蕴涵着值得深究的理论话题——法官角色的变迁、司法功能的弱化、审判模式的变革、程序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法律程序对实体法的架空、ADR对诉讼的冲击、司法公开性的失落等。再将其与大陆法追诉理念相比较,陈国庆带领大家更好地理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定渊源和发展方向。

其次,陈国庆副检察长结合实际办案经历讲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他谈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原则上没有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适用。实际工作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在一些地方存在适用案件类型和罪名相对有限,诉讼程序适用相对集中的问题。立法在案件范围上的无限制,意味着今后所有刑事案件,只要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选择认罪认罚并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公平地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包括“罪行极为严重,没有从宽余地”的案件,也可以适用该制度。所有案件原则上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等于必然适用,是否适用的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定,对一些罪行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也可以决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随后,陈国庆副检察长谈到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认罪认罚的认定和从宽的标准。随着立法对该制度的确立,关于证明标准的认识逐渐趋于统一,学界一致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必须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他强调,这不仅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离开此标准,“公正司法的目标就不可能得到实现”。

陈国庆副检察长两个半小时线上授课,帮助大家更加深刻地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该制度目前的践行情况,并对未来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明晰的方向和实践的启发。《司法前沿》网络授课第四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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