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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9-19    浏览:

各二级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买卖和代写行为的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学院(研究院)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格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认真落实《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

三、严格责任落实

各二级培养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加强对师生的教育宣传

各二级培养单位要将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传达至每一位研究生导师,杜绝本单位导师参与论文代写、买卖。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要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严肃责任追究

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二级培养单位,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请各二级培养在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成立自查工作小组情况、自查方式、发现的问题、为杜绝学位论文买卖和代写行为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学习以上文件情况。自查报告经本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最迟于9月25日11:00报研究生质量监督办公室(老1号楼308房间),同时报送电子版至fdyjszl@163.com

附件:

  1. 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2.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

  3.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

研究生院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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