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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3-11-08    浏览:

各二级培养单位: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法大发〔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13年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主要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在一、二年级专业课程学习期间(学制两年的专业限一年级学生),开展的探索式科研实践活动,引导研究生从事具有创新性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力求在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上取得创新性成果。

二、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的选题

为鼓励硕士研究生自主开展创新实践活动,2013年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不指定名称和范围,申请人可以自主拟定题目,并经指导教师审定。

三、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的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学校鼓励以项目小组的形式进行申报,提倡由跨二级培养单位、跨专业等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组建项目组。以项目小组的形式申报的,成员一般以2-5人为宜,必须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

(二)创新实践项目申请应当有相关领域2名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推荐,并至少聘请1名研究生导师作为项目指导教师。

(三)每名硕士研究生每次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创新基金项目。获得2011、2012年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立项但尚未结项或未通过结项评审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基金资助。

四、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请人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申报书》,并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间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2月2日。

(二)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对申报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汇总提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级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签署审议结果和推荐意见。

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材料汇总推荐至研究生院参加学校评审。

相关材料请于2013年12月4日16:30前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材料包括:《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申报书》及其电子版、《二级培养单位申报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统计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联系人:肖老师、王老师,联系电话:58908066/8067;电子邮箱:peiyangban@126.com。

(三)研究生院对申请人资格、申报项目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基金资助范围及要求等进行复审,审查时间拟定于2013年12月进行。通过复审的项目,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决定拟立项资助的项目。

五、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的评审工作遵循“科研导向、面向现实、注重创新、宁缺毋滥”的原则。

具体评审标准为:

(一)选题紧跟学科前沿,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者结合重大社会现实问题,具有社会需求性,对学科或社会发展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申请项目应当是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设计的创新选题,研究课题与本学科领域一致或相近,鼓励学科交叉和联合。

(三)前期工作基础好,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工作基础,或者已经取得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四)申报材料论证充分,推理严密,逻辑性强,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五)项目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目的明确,有较好的实施条件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

(六)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或者有望解决重大社会现实问题。

六、资助数量及资助金额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经费情况,2013年拟资助2012级和2013级硕士研究生各约80项左右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每项资助人民币4000元。

七、研究生院拟于2014年1月中旬前,通过网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立项的项目及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任何人均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须针对拟立项项目提出。

公示期内,研究生院将协同各二级培养单位及时审查、处理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并将处理决定通知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学生和异议提出者;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院和各二级培养单位不再接收任何人提出的异议。

公示期满后,研究生院将发文公布获得资助的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及申请人名单。

八、项目批准后,申请人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填写相应项目计划书,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申请人逾期不报送计划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的管理详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附件:

1.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申报书

2.二级培养单位申报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统计表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3年11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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