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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日期:2013-09-12    浏览:

法大发〔2013〕82号             签发人:冯世勇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于2012年12月5日施行,经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13年9月11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5日施行,

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对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最高荣誉,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可以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参评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心公益,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

(四)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成绩要求,且所修课程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五)学术型研究生,应当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应当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第四章 指标分配与评价规则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的分配原则

(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指标的分配,按照国家确定的分配指标执行。

(二)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参评研究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的指标为95%,对基础学科倾斜的比例为5%。

(三)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保证足额评审。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应当从申请人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的规则为:

(一)考评分值计算

1.学习成绩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为必修课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60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相关规定进行。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线,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论文: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5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个人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比例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3)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5分,参加人员每人1分。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用于奖学金申报。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为准,参加人未在立项书中列明的,须提交项目主持人证明和5000字以上的项目成果。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当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3.综合素质

培养单位可以从思想品德、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公益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具体考评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制定。

(二)排名规则

各培养单位按照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将教育部下达的指标分配到各培养单位。

第十一条 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上一学年的综合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培养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复审,提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如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申请人对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印发公文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获奖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校内公开     2013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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