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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法大发〔2013〕4号

日期:2013-06-20    浏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努力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和《中国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授予在学习、科研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类型和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法学实验班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办法由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单独制定;工商管理硕士专业(MBA)、公共管理硕士专业 (MPA)和中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的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由培养单位另行制定。考试方式为单独考试的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研究生奖学金设置“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一)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设置如下: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适用本办法的研究生可以获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作为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

      1.奖学金标准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函[2009]20号)规定,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为1000元/月;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规定,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为240元/月。

      2.奖学金发放

     (1)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按月发放,逢寒、暑假在放假前一月提前发放。

     (2)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以及停学等原因离校的,从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复学的,从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度,不得跨学年度使用。

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各培养单位,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报到与注册时,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所获奖学金情况,按照学校研究生收费标准向研究生收取差额部分。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名额由学校下达,依据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在校生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三章  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度权威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硕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度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二)一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度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度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其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二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度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各培养单位可参照本条规定,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考评细则。

      (一)考评分值计算

      1.学习成绩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为必修课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60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相关规定进行。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线,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论文: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5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比例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3)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5分,参加人员每人1分。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为准,参加人未在立项书中列明的,须提交项目主持人证明和5000字以上的项目成果。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3.综合素质

培养单位可以从思想品德、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公益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具体考评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制定。

      (二)排名规则

各培养单位按照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学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科研成果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问题。

      (四)课程考试不及格。

      (五)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六)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七)受到处分或处罚。

      (八)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研究生已经获得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制定、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设立由单位主要领导、教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培养单位评定、公示和推荐。

      (四)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报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五条  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培养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根据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初步确定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研究生院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当通知研究生本人是否获得奖学金以及奖学金金额。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各培养单位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评选出初步推荐名单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在培养单位初评阶段,各单位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初步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有异议的,培养单位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须向异议人反馈。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接到各培养单位推荐名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任何人均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协同相关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学生和异议人。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奖名单经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公文。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于学校发布公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财务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获得的奖学金用于学费冲抵。财务处根据研究生获奖等级和金额,对其应缴纳的学费进行冲抵。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二十条  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应按学校的规定缴纳第三学年的学费,并可以参加当年度的优秀奖学金评审。被评为二等以上奖学金的,财务处返还已缴纳学费,超出学费的部分不予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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