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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一体化的研讨——博士后学术前沿系列讲座第二十五讲

日期:2024-12-03    浏览:

20241129日上午,博士后学术前沿系列讲座第二十五讲暨“斜阳侧帽·学者论道”青年学者讲座第十二期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一体化的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詹奇玮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吴桐主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刘译矾、徐永伟、刘双阳与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师资博士后毛逸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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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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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詹奇玮精彩主讲)

詹奇玮老师以《少捕慎诉慎押:历史渊源与实体维度的思考》为主题,从“少捕慎诉慎押”的历史渊源和实体维度两个层面展开阐述,强调了慎刑思想在中国法治改革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思想,以实现对人权的尊重和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来看,“少捕慎诉慎押”是慎刑思想在当代的体现,强调刑法的紧缩与清简和刑罚的慎用与节制。对慎刑思想内涵及其实践的认识涉及刑法理念、刑制原则、审理机制、司法伦理等多个环节,对于慎刑思想的正确定位应当是契合本土文化传统且拥有丰富历史实践的,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优秀传统法律思想。在我国刑事犯罪生态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少捕慎诉慎押”的提出是慎刑思想在当代重获新生的写照。通过更加审慎地运用逮捕、羁押措施和开展追诉活动,将常识常情常理有机纳入刑事诉讼启动和运行的考量范围,以更合理、更人道的刑事程序运行方式行使国家刑罚权,避免刑事司法的严厉性和机械性对社会主体造成额外伤害,从而真正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内生稳定,实现”三效统一”。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少捕慎诉慎押就是通过对逮捕、起诉、羁押的依法减少,防止不必要的逮捕、起诉,避免对羁押措施的过度依赖,进而最大可能地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防止不该定罪的定罪,释放司法善意,修复社会关系,有效实现对公民人权的司法保障。其研究包括对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考量,以及对个罪尤其是轻罪犯罪成立门槛的探讨。就立法而言,一是要在总则方面扩充一般性的法定从宽情节,二是要在分则方面扩充个别化的法定从宽情节和类型化的责任阻却事由;就司法而言,要加强对个罪尤其是轻罪犯罪成立门槛的研究。以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讨论为例,无论其讨论着眼于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还是立足于如何通过解释方法将抽象危险犯提升为准抽象危险犯,其最终目的都指向在处理轻罪时给行政处罚留出余地,以期实现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刑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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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吴桐精彩主讲)

吴桐老师以《慎诉背景下程序出罪的功能与结构》为主题,首先指出,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与刑法相关的条文和概念,二者相辅相成,不能简单割裂,这种一体化的视角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吴桐老师深入分析了慎诉的内涵、程序出罪的历史发展、功能结构以及与实体法的复杂关系四个方面,为理解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慎诉和程序出罪提供了独道的程序法视角。

第一,对慎诉的理解应从“形式”与“实质”两个侧面展开。其一,慎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审慎,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并合理适用不起诉制度,包含“形式面”和“实质面”,其中形式面即起诉法定主义,实质面即起诉便宜主义。其二,慎诉具有双重检察面向,即法律监督面向和起诉裁量面向。法律监督面向的慎诉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实体条件、诉讼条件以及证据要求的案件不应当起诉;起诉裁量面向的慎诉本质上是“出罪”,即在案件已经入罪的基础上进行出罪的二次判断,该判断具有实质裁量属性,属于“可以不起诉”。第二,我国程序出罪的发展演变与犯罪治理的“条块逻辑”紧密相关。起诉与不起诉的比例不仅受到立法和司法政策的影响,还与具体案件中的裁量决定密切相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在面对案件时如何行使不起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共同构成“治罪路径”。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是打破这一流程的关键。历史上,检察机关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中通过免予起诉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经济的平衡。随着法律监督的重申和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定罪免刑权力有所变化,面临如何补足检察职能的挑战。检察机关的裁量不起诉权必须在其法律监督职责的框架内进行解释,否则裁量不起诉会被视为超越了其法律监督职能,可能招致司法公正性的争议。第三,程序出罪的功能包括提升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协商和实现犯罪治理,且这些功能并非平面结构,而是立体化、差异化的。就提升诉讼效率而言,随着检察机关权力空间的收缩,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不起诉权的使用,尤其是通过不起诉来“结束”案件,而不是通过起诉来处理案件。就促进司法协商而言,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协商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与辩诉交易的概念类似,作为一种“交易筹码”来使用。就实现犯罪治理而言,尽管不起诉不代表犯罪的结束,但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措施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治理,进一步衔接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处罚体系。总之,程序出罪的效力随着预设功能的正当性而变得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第四,应正确理解程序出罪与实体法的关系,特别是需罚性是否可以作为程序出罪的理论基础,以及需罚性是否存在程序法上和实体法上的二元区分问题。以“犯罪情节轻微”是否可以作为不起诉的基础为例,从严格依赖刑法第37条的免除刑罚情节,到逐步放宽至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不起诉,这一过程反映了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模糊界限,挑战了如何界定和应用“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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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刘译矾与谈)

在与谈环节,刘译矾老师指出,“少捕慎诉慎押”这一议题虽看似仅涉及诉讼法问题,实则包含了丰富的实体法内容,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探讨极具价值。基于这一研究视角,其进一步提出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一体化问题。近年来,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下,刑法立法呈现扩大化和轻罪化的趋势,这导致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但司法资源并未相应增加、刑罚附随后果的“溢出”并未发生改变,刑罚仍是“不可承受之重”,基于此学界探讨轻罪治理,提出程序出罪等举措。这或许值得反思,在刑法扩大犯罪圈的同时,是否也应当考虑由此所引发的刑事司法的问题。第二,刑事诉讼规范的政策化问题。近几年来,我国不起诉率呈现先增后降的显著变化,这一变化主要来源于刑事政策。刑事政策的不稳定性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可预测性,并对其延续性造成了干扰。刑事政策之所以能够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范具有封闭性,难以有效的回应司法实践的变化;而刑事政策作为沟通外部环境和刑事规范的桥梁,可以把特定的政治与治理需求引入规范之中,但是这种引入显然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并遵守法律的基本逻辑。在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之际,如何处理刑诉法规范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保持刑诉法规范的独立性和自洽性,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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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徐永伟与谈)

徐永伟老师在讨论中表达了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刻感受。徐永伟老师认为,这一政策不仅是适应我国犯罪结构调整和社会治理生态变化的而产生,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的体现,有助于转变过去“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错误观念。当然,这一司法政策不应不应仅仅局限为降低起诉率的手段,而应将其融入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一方面,要完善刑事处遇措施的个别化原则,在实质上达成类似“少捕慎诉慎押”的宽缓化效果;另一方面,要推进前科消灭制度的扩展、深化,使“少捕慎诉慎押”的精神和方法在整体上得到延伸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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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刘双阳与谈)

刘双阳老师指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根植于传统的慎刑思想,并逐步发展成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政策和制度,吴老师和詹老师分别从程序和实体的角度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刘双阳老师主张,慎刑思想应层层落实,从刑事司法政策到具体制度,最终指向个案办理。第一,在实体出罪机制方面,应构建一种三阶递进式的实体出罪机制,包括构成要件限制解释出罪、不具有实质可罚性出罪以及法益修复性行为出罪;第二,在程序出罪机制方面,要着力研究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三,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方面,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强调建构违法犯罪治理的闭环,以实现国家对违法犯罪分层次治理的目标。

博士后学术前沿系列讲座第二十五讲暨“斜阳侧帽·学者论道”青年学者讲座第十二期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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