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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保障视野下的行刑衔接——博士后学术沙龙第二十六期

日期:2024-06-25    浏览:

2024529日晚,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十六期博士后学术沙龙——“基本权利保障视野下的行刑衔接”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张伟、李小猛、张学府围绕“行刑衔接”主题进行汇报。

张伟博士指出,宪法学通说认为,宪法的性质之一是“公法”,即宪法是用以调整国家公权力机关与公民关系的根本规范,由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天然的不对称性,宪法的宗旨及其运用也更就更多表现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障。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因其所调整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同样属于公法的范畴,并且它们基本涵盖了公权力机关与公民关系的最重要且广泛的方面,因此所谓“依宪治国”与宪法适用的试金石就在于基本权利在这些具体公法领域的切实保障。宪法的使命即在于审视行政、刑事诉讼等法律规范以及行政权、审判权及检察权的具体行使,将其还原为宪法学视野中的具体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的程式。规范适用与权力运作追求各种各样的价值,例如公平、效率、正义等,但合宪性与合乎基本权利规定具有最优位的适用性。反过来,基本权利在具体部门公法领域的适用需求也对“宪法”提出一系列课题。

张学府博士重点关注刑罚的附随效果。其指出,刑罚附随效果表现为,根据刑法之外的法律规范,对犯罪前科者及其家庭成员或亲属施加某种不利处分,这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的设定必须具有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形式合法性要求特定的行政行为需由有权机关设定,例如,如果基于犯罪前科限制公民获得某项许可,则属于增加许可条件,必须满足《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设定许可的规定。实质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在应然层面上是正当的,就刑罚附随效果而言,关键在于遵循“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即向公民施加的不当处分与其所先前所犯罪行具有正当、密切的联系。

李小猛博士指出,是否干预基本权利是判断强制性侦查的客观要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刑事强制措施都是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行政行为基本权利干预和刑事侦查行为基本权利干预的衔接问题,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相关理论探讨也较为欠缺。例如盘问留置和拘传、刑事拘留之间的衔接机制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将来《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就上述问题进行完善,以符合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法秩序。

在与线上参与人员充分讨论、互动后,本次研讨会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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