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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罪责基础与制裁特殊性——博士后学术前沿系列讲座第二十三讲

日期:2024-04-30    浏览:

2024426日晚,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学术前沿系列讲座第二十三讲、“斜阳侧帽·学者论道”青年学者讲座第九期成功举办。本次主题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罪责基础与制裁特殊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程捷副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后李振民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方军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朱光星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许博洋老师与谈。

主讲人程捷副教授从本议题的背景和意义、罪责与罪责能力重述、功能罪责论对罪责能力的影响和比例原则对罪责原则的替代四个部分展开报告。

主讲人就主题的背景和意义指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存在刑事责任年龄规范内涵的模糊性和积极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妥当性。受到“罪责”概念在比较法上(德国《少年法院法》)中适用的启发,程捷副教授提出应当从刑事责任理论寻求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突破。其次在罪责与罪责能力方面,梳理了罪责的起源与罪责观的发展沿革,提倡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采取雅各布斯的功能责任论。并分析了功能责任论的内涵,即罪责的目的是为了稳固被犯罪行为扰乱的秩序信赖或者“稳定脆弱的规范”;指出功能罪责论在与不法的联系、一般预防、规范确证方面具有优势,同时也可能导致不合理的过度刑罚。立足于功能罪责论,程捷副教授分析了责任能力的评价标准与未成年人罪责能力不足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以比例原则替代罪责原则,更适应未成年人刑法的行为人刑法本质,可以避免罪责原则可能引致的过度刑罚危险。

在与谈环节,方军副教授引用法谚“法律不理琐碎之事”,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存在情绪立法的嫌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置始终面临“保护未成年人”与“社会防卫”之间的价值平衡问题,不能仅通过刑法教义学的讨论得到解决。基于宪法上的比例原则以及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需要,在对待未成年犯罪人时,教育应当优先于刑罚适用。朱光星副教授指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值得进一步思考,尤其是其与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之间的冲突;在相关问题的比较分析中,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应当结合本国国情;基于社会学对青少年成长期特质的研究,应当防范对未成年人刑罚的扩大化,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理念。许博洋老师从五个方面展开:其一,从犯罪学视角来看,应慎重对未成年人的加重刑罚;其二,从实证研究方法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学研究的数据来源应注重全面性;其三,从可操作性来看,建议以定量分析量表等科学方法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准程序;其四,从被害人学来看,应当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降低其脆弱性指标;其五,应当同步加强个案导向和整体导向的研究。程捷副教授分别从罪责概念的空洞化、刑事责任年龄的弹性空间以及未成年人的非交流属性对三位与谈人作出回应。

在提问交流环节,参会同学针对本次主题积极提问。主讲嘉宾在回应出,应当限缩共同价值观的概念,刑法规范所提倡的价值观具有规范特性而不属道德范畴;作为一般规范的刑法规范应当具有可沟通性;对于穷尽教育措施后仍然发生的未成年人越轨行为,可以对其适用刑罚。

讲座最后,李振民博士对与会嘉宾表示衷心感谢,本次讲座至此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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